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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管理办法(试行)》及《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职业操守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布部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布文号 中汇交发[2014]19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08-20 实施日期 2014-08-20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管理办法(试行)》及《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职业操守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4〕196号)

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的有关要求,加强银行间市场交易员管理,规范交易员执业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订了《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管理办法(试行)》和《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职业操守指引(试行)》,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职业操守指引(试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14年8月20日

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管理,规范交易员执业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年第2号)、《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年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成员(以下简称交易成员)中从事本币交易及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资格(以下简称交易员资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间本币市场是指银行间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及相关衍生品市场等。

本办法所称交易成员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了入市联网手续的机构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从事本币交易及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直接从事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的人员及一线管理人员;

(二)其他需登录使用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交易员是指通过交易中心资格考试取得交易员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交易中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负责交易员资格认证、年检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格认证

第五条 交易员资格考试、证书发放、后续管理等工作由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交易成员或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拟入市机构可选送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参加交易员资格考试,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在本机构从事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及相关业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最近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最近三年未因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受过行政处罚;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掌握金融市场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在参加交易员资格考试时需按交易中心规定提交相关材料,选送机构应对本机构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交易员资格考试通过计算机进行,内容包括政策法规、职业操守、业务知识、交易系统操作及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取得交易员资格,交易员资格证书由交易中心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条 交易员可根据银行间本币市场发展的需要,参加交易中心在资格考试之外组织的专项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自身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第三章 年 检

第十一条 交易员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年检内容主要包括:

(一)交易员遵守银行间本币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基本情况;

(二)交易员遵守本办法和交易中心发布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职业操守指引》(以下简称《职业操守指引》)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员参加后续职业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基本情况;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年检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实施:

(一)交易员个人自查,并按照交易中心规定提交年检材料;

(二)交易成员出具评审意见,年检时交易员无服务机构或所在机构非交易成员的,由交易员个人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三)交易中心审核并发布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 交易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违反银行间本币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本办法及《职业操守指引》的;

(二)年检材料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信息的;

(三)未达到后续职业培训规定要求的;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交易成员应统一组织本机构交易员进行年检,对参加年检的交易员进行初审,并按要求报送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第三款未通过年检或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交易员,暂停其交易员资格。被暂停交易员资格的交易员,可在两年期限内向交易中心申请恢复交易员资格。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四款未通过年检或交易员资格被暂停时间超过两年的交易员,注销其交易员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未取得交易员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及相关业务或登录使用交易系统。

交易成员不得指派未取得交易员资格的人员开展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及相关业务或登录使用交易系统。

第十九条 交易员从原所在机构离职或因其他原因与原所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所在机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交易员新聘用机构为交易成员的,新聘用机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交易员从事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及相关业务或登录交易系统时应使用实名,并按照《职业操守指引》规范自身执业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交易成员应监督管理本机构交易员在执业过程中遵守银行间本币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本办法及《职业操守指引》,对交易员违反上述规定或被行政、司法机关调查的情形,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建立交易员信息数据库,供交易成员、监管机构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主体查询。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交易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罚,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通报;

(三)暂停交易员资格;

(四)注销交易员资格;

(五)永久性市场禁入。

被注销交易员资格的交易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交易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交易成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警告或市场公告,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职业操守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以下简称交易员)执业行为,提高交易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维护银行间本币市场的诚信、公平与有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银行间本币市场

银行间本币市场是指银行间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及相关衍生品市场等。

第三条 交易成员

交易成员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了入市联网手续的机构投资者。

第四条 交易员

交易员是指通过交易中心资格考试取得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

第五条 专业知识与技能

交易员应具备胜任岗位的基本能力与素质,敬业勤业,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与专业水平。

第六条 合规性

交易员应熟知并严格遵守银行间本币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和自律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诚实信用

交易员应秉持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得通过虚假陈述、违约、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取利益或扰乱市场。

第八条 市场用语

交易员应准确熟练地使用市场用语协商、确定交易相关要素。

第九条 赌博

交易员不得从事赌博等可能影响职业判断和职业表现的行为。

第十条 酒精、毒品及其他成瘾性物质的滥用

交易员不得使用毒品,不得酗酒及滥用其他任何具有成瘾性的物质。

第三章 交易规范

第十一条 授权

交易员应当在授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交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交易品种、交易期限和交易额度。

第十二条 交易对手

交易员与交易对手进行报价与交易,不得故意利用交易对手的明显错误赚取利润,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已达成的交易约定(包括口头协定),对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私下协议

交易员应向所服务机构完整披露交易合同信息,不得以个人名义与交易对手签署私下协议。

第十四条 记录保存

交易员应配合所服务机构妥善保管电话录音、聊天记录、委托指令、补充协议等一切与所执行交易相关的证据性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保密原则

交易员应对所服务机构、代理客户及交易对手的相关交易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

第四章 维护市场的诚信、公平和有序

第十六条 独立判断

交易员应对自身交易行为的风险进行独立判断,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法律法规或明显损害市场诚信、公平原则的指令。

第十七条 审慎报价和交易

交易员应当审慎进行报价和交易,认真做好事前检查,确保交易的可执行性,交易一旦达成,应全面履行交易合同。

第十八条 内幕交易

交易员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不得泄露该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建议他人从事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操纵或不当影响市场价格

交易员报价和交易应真实、有效,不得通过具有欺诈性或误导性的行为操纵或不当影响市场价格。

第二十条 利益输送

交易员不得通过交易以及其他非法或不适当的途径向个人或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一条 虚假信息

交易员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在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进行信息误导。

第五章 对所服务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忠诚尽责

交易员应忠诚于所服务机构,自觉遵守内部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机构创造价值,维护机构的利益和声誉。当机构利益与自身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优先考虑维护机构利益。

第二十三条 额外报酬安排

交易员因向客户、其他机构等第三方提供服务而接受报酬,应以不违反所服务机构利益为基本前提,并向所服务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离职

交易员离职应按照所服务机构的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服务机构的工作资料和客户信息。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六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忠于客户

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交易员(以下简称代客交易员)应根据客户委托,自觉维护客户利益,当客户利益与机构利益、自身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优先考虑维护客户利益。

第二十六条 勤勉尽职

代客交易员应恪守勤勉尽职原则,尽力向客户提供最优报价,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执行客户的交易委托,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切实履行应尽的服务责任。

第二十七条 风险提示

代客交易员应充分了解客户交易的真实意图和需求,并以有效的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明确揭示所从事交易的特点、风险和法律关系,不得误导客户。

第七章 利益冲突

第二十八条 私人账户

交易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自己、配偶及亲属或其他可控制实体的名义开设私人账户进行交易以谋取不当利益。私人账户包括任何与自身有利益关联,或与所服务机构有利益冲突的交易账户。利用私人账户获取正当利益的,应及时向所服务机构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经纪人的使用

交易员在使用经纪服务时应接受独立经纪人提供的报价、撮合成交服务,不得要求经纪人提供营业范围之外的服务,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经纪人提供违反其保密义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 兼职

交易员在两个及以上交易成员从事交易相关业务的,应向所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披露,不得利用兼职岗位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娱乐活动、招待和礼品

交易员应当警惕不当或过度的娱乐活动、招待和礼品,在某些场合无法拒绝的,应主动向所服务机构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教育、监督

交易成员应当将本指引以适当形式告知本机构交易员和其他员工,加强教育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解释、修订

本指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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