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商发[2006]105号)
各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
现将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的《贵州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规划财务处)、省财政厅(企业处)反映。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贵州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贵州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流通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流通体系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符合条件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的标准化建设及改造项目,以及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承担的推动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支持,是指对承担上述建设项目的单位(含企业和市场,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仓储、优质农产品常年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所取得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予以利息补助;对建设或改造批发市场农产品消费安全(包括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废弃物处理等)、独立全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等项目,以及流通企业农产品冷链系统建设或改造项目等准公益性设施予以资金资助。
二、资金支持原则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以企业为主体、政府适当资助,通过培育一批面向国内外市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拓宽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新路子。
三、资金支持方式
(一)贴息:对承办单位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仓储、优质农产品常年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补贴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
(二)直补:对承办单位新建或改造批发市场消费安全、独立全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等准公益性设施项目,以及流通企业农产品冷链系统或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四、项目申请
(一)项目申报条件
1、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
申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其中,地级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应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2)以批发交易为主,能够跨区域吸引经销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交易商品辐射全国或者主要产销区,对主要农产品产销影响较大,并发挥主导作用。
(3)年成交额在本地区同类市场中位居前列。其中,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成交额在5亿元以上;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年成交额在2亿元以上。
(4)具有明显区域特色、软硬件建设具备一定基础,参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进行自测,综合评分在120分左右的市场。
2、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
申报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侧重于农产品流通,销售情况良好,近两年食用农产品年销售额在1500万元以上。
(2)在城市已开办5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至少有5家超市上一年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
(3)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
(4)农村流通合作组织运作较好、内部管理较规范,带动种(养)农户在2000户以上,对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流通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市州地商务局提出项目申请,由市州地商务局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进行项目推荐。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工作。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的申报推荐文件;
(2)《“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书》;
(3)市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4)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
(5)当地市场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6)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两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是原件的,应加盖企业财务章);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纳税情况证明。
2、申报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的申报推荐文件;
(2)《“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项目书》;
(3)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原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返还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4)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不是原件的,应加盖企业财务章);
(5)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情况的认定书;
(6)在城市开办连锁超市,或新建农产品基地,或发展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的实施方案。
(四)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及上述条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将择优向商务部推荐。经商务部核准确定,列入当年度 “双百市场工程”名单的我省企业申报项目,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向各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及项目单位下达批复文件。
五、项目竣工验收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单位资质的确认。
各市州地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在本地区择优推荐2―3家具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资质的单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认并公示后,负责承接本地区“双百市场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验收工作。
2、经商务部核准确定,列入当年度 “双百市场工程”名单的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即可委托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认的具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
3、验收单位应按照商务部确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1、承办单位取得验收合格报告后,即可向省商务厅书面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与项目所在地地级商务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共同组成项目验收组,对承建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六、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程序
(一)申请条件
1、经商务部核准确定,列入当年度 “双百市场工程”名单的我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的建设项目。
2、符合商务部确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
3、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在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的建设或改造项目;
4、属于贴息支持的新建、改造项目贷款,必须经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承办单位与上述金融机构已签订贷款合同。
(二)资金拨付程序
1、资金拨付申请:经项目验收组验收合格后,承建单位即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市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各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共同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承建单位应提交申请资料为(一式三份,A4纸打印、复印装订,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并附具体项目清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贷款项目需提供承办单位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4)直补项目需提供承办单位项目实际投资的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资金拨付: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共同对承办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省财政厅将资金拨给各市州地财政局,由各市州地财政局通过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向承办单位拨付项目资金。
七、承办企业收到项目资金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八、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对“双百市场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为做到项目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规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推荐和批准的项目在贵州省商务厅电子政务网(www.gzcom.gov.cn)上进行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十、严肃财经纪律,对骗取、挪用或截留项目资金的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全额收回已拨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