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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当前开展中缅劳务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合字[2005]9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10-13 实施日期 2005-10-13
法律话题 对外合作 产业领域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当前开展中缅劳务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合字[200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近年来,随着中缅经贸合作的不断扩大和深入,两国劳务合作也迅速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经营公司盲目开拓市场、违营;少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经营公司缺乏监督和指导,对输缅劳务合作政策不清楚,形势不明了,项目把关不严,造成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缅当地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为整顿和规范缅甸劳务市场的经营秩序,保证中缅劳务合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开展中缅劳务合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开展对缅劳务合作业务经营公司的指导,要求企业在开拓缅市场时深入了解当地的政治经济形势、法律法规及外籍劳务的需情况等,仔细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和雇主的资信状况,避免草率签约。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本地区经营公司的监管力度,对目前开展对缅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进行一次调查,对存在允许其他公司(或个人〉挂靠经营、超标准收费、以旅游或商务考察方式外派劳务等违规行为的,要责成其立即改正,并提出处罚意见。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结合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欺诈行为的专项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缅派遣劳务的非法中介或个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对经营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对劳务人员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查处。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有关公司在开展对缅劳务合作时请我驻缅使馆经商处对项目进行确认,并将在缅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情况及派出劳务人员的情况及时报我驻缅使馆经商处备案。

五、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应督促会员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自律,自觉维护输缅劳务市场的经营秩序;并根据缅市场的具体情况,研究制订标准合同和行业协调价格。

六、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请及时报商务部(合作司)。

200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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