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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12-14 实施日期 2007-01-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税务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物流仓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6]2号)

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为做好新旧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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