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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培育树苗收入免纳农业税的规定

文章来源:财政部;林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财政部;林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56-04-02 实施日期 1956-04-02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培育树苗收入免纳农业税的规定

(1956年4月2日)

为了鼓励农业生产合作社积极培育树苗,胜利实现12年绿化祖国的任务,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培育树苗的收入,一律免征农业税。农业生产合作社、个体劳动农户和别的公民所栽培的林木,在没有收入的年限内,也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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