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农产品采购部关于1956年农业税秋征棉花作价付款办法的规定
(1956年9月28日)
兹对1956年赋棉的征收、作价、结算、付款等办法和双方应负的责任,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部将1956年农业税秋季征收的棉花全部作价拨给农产品采购部,拨付的数量,由各省(市)财政厅、农产品采购厅按照国务院对本省规定的征棉计划,以县为单位加以估定,最后应按实际拨付的数量进行结算。
(二)征棉种类不加限制,不论皮棉、籽棉、粗绒、细绒一律接收。
(三)征棉站的设置,原则上以采购部门现有的采购站为主,不另增设。如现在采购站距离交棉村路途过远,棉农运送棉花当天不能往返,可选择适当地点设置临时征棉站,以便利棉农送交棉花。
农民运送棉花超过义务运送里程的部分应按当地一般运价发给运费,此项运费由采购部门负担。
(四)各级财政部门、采购部门对征棉事宜应分负下列责任:
甲、属于财政部门者:
1.指派专人担任征棉站的行政工作和征解会计工作。
2.规定征棉数量和运送期限,动员棉农按期交纳好棉。
3.协助采购部门租赁仓库场院,做好棉站和仓库的保卫工作。
4.在主要产棉地区农民运送棉花所经道路沿线设置医疗站和茶水招待站所需开支和在途中发生的人畜伤亡的抚恤、赔偿费由财政部门负担。
5.检查征棉站办理棉花分级和过秤等事宜是否符合规定。
乙、属于采购部门者:
1.负责收棉、分级、过秤、记帐、保管及招待交棉群众等工作。
2.遵照中央颁布的“棉花检验规程”和“棉花等级差价表”,检定棉花等级并按级作价;不得有压级、压种及压低衣分率等情事。
3.负责提高技术人员的分级技能,作到按质定级,坚决贯彻优棉优价政策。
4.负责支付仓库的租金,雇用员工的工资,办公用品,印刷临时收据帐表等各项费用。
5.负担征棉站医疗设备及茶水招待和在站内发生人畜伤亡的医疗、抚恤、赔偿等开支费用。
6.对送交棉花群众的食、宿问题和牲畜车辆停放处所,由采购部门负责与有关单位研究设法解决。
7.指派专人协助驻站征解会计办理有关帐务结算和填发农业税收据。
(五)征收棉花的作价、结算和付款办法规定如下:
1.棉花作价,一律以当地当日国家收购棉花的牌价作为标准,按规定等级分别计算。
2.棉花结算期限原则上规定每10天结算一次,其具体期限,由县(市)财政部门、采购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期限内,自行商定。
3.棉花价款的拨付期限,原则上规定,在1956年12月底以前入库的棉花其价款在1957年1月至3月拨付,各月付款的比例是:1月份20%,2月份40%,3月份40%;在1957年1月1日以后入库的棉花其价款仍按1955年的规定办理,每10天付款一次。
4.棉花价款的拨付地点,一律由县(市)采购部门在县(市)所在地拨付县(市)财政部门。
5.在征棉期内,各地征棉站的征解会计、采购会计每日应将收棉数、作价款数、抵农业税的粮食数,核对一次,核对无误,由征解会计将收到的临时收据汇总向采购会计换取正式收据,分别上报上级;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下级报送的收据后,应即向县(市)采购部门汇换总收据。总收据应分四联,除县(市)财政部门、采购部门各留一联外,并分别报送省财政部门和采购部门各一联。省财政部门按月将各县报送的总收据汇总编制对帐单送省采购部门签章后,由双方分别上报财政部和农产品采购部一份备查。
6.关于随农业税征收的省附加棉和乡自筹棉的结算付款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农产品采购部门自行商定。
上述结算与付款办法的具体手续,由省财政部门和农产品采购部门自行商定。
(六)关于棉花价款的拨付如何监督执行问题,由省财政部门、农产品采购部门商定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执行。
(七)各省财政部门、农产品采购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签订协议,并通知所属县(市)财政部门、采购部门商定具体合同。在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如有分歧意见,可分别报请省、县(市)人民委员会解决。
以上各项,希各省财政部门、农产品采购部门研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