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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生猪屠宰整治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

文章来源:陕西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陕西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9-29 实施日期 2006-09-2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生猪屠宰整治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上海市发生了数百人瘦肉精中毒事件,影响十分恶劣,社会反应强烈。省厅近期对榆林、延安、宝鸡、汉中、商洛、渭南等6市进行了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检查,发现一些市县屠宰管理存在突出问题,肉品安全存在一些隐患,监管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十一”黄金周即将来临,肉品消费进入高峰,为保障市场肉品安全,根据《商务部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确保节日市场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部明电2607号)要求,结合我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工作责任。保证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职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合格。

二、积极配合做好瘦肉精检测工作。关于驻厂(场)检疫工作,《动物防疫法》及我省《实施办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必须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当前,要主动配合农牧部门开展瘦肉精检测工作,有条件的屠宰加工企业要积极开展瘦肉精自检工作。屠宰企业如检测出生猪含有瘦肉精,必须通过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上报省商务厅。

三、加强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严禁种公、母猪肉出厂(场)上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种公、母猪及晚阉猪肉为不合格肉品,不得出厂”。国家标准《鲜、冻片猪肉》(9959.1-2001)也明确规定“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商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规、标准的规定,严禁种公母猪肉上市。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种公母猪,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剥皮、化制。对违反规定者,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对无视国家规定,拒绝整改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坚决遏制种公母猪肉上市销售的问题。

四、整治屠宰秩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2006年全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主动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在节日期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特别要加强对私屠滥宰高发区域和重点监管对象的监控和整治,切实规范屠宰秩序。

五、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执法监管。目前,我省不少地方在屠宰场审批及监管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条例》、国家标准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日常监管流于形式,少数屠宰厂(场)违法屠宰经营的问题十分突出。各地要立即组织专门力量,明确主管领导,迅速对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一次认真地检查清理,对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或没有2名以上具有资质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或没有严格执行检疫、检验规程的屠宰厂(场),一律责令停业整顿。

渭南、宝鸡、汉中、商洛、榆林、延安6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厅检查组的决定,立即责令临渭区鸿云屠宰厂、汉台区辰晖屠宰厂、渭滨区方圆屠宰场等屠宰企业停业整顿3个月,责令城固县天味食品厂等屠宰企业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及整改结束后,经市、县商务主管部门重新验收合格的屠宰厂(场),方可恢复屠宰活动,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市区要向省厅上报专题汇报材料,清理整顿工作的质量将列入“创佳评差”竞赛活动和全省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考核评比的重点内容,并与国家、省级屠宰管理先进推荐评选工作挂钩。对清理整顿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市区,省厅将进行通报批评。

六、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市场肉品质量安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工商、农业、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全面开展肉品联合检查,确保上市肉品具有规定的检疫、检验证章,坚决堵住非定点肉品、病害肉、劣质肉上市流通和进入餐饮企业和集体伙食单位的渠道,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

七、建立生猪屠宰、检验、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和统计月报告制度。为了规范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屠宰、检验及无害化处理行为,为商务主管部门掌握行业情况、依法加强监管和研究指导工作提供可靠的数字依据,决定从200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生猪屠宰企业实行屠宰、检验、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和统计月报告制度。所有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必须逐日填写“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情况登记表(表一)”、“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检疫情况登记表(表二)”,年末装订成册,保存三年,以备查验。以上两个登记表的填写必须真实、有效。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每月填写“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及检疫检验情况汇总表(表三)”,并逐级上报(具体填报方法及时间要求见表三附注)。

八、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要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和监督。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认真受理,及时查处,快速回复,并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推诿和拖延,严禁隐瞒不报和压案不查。要密切关注节日期间的肉品安全状况,加强节日期间的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如发生重大或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要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九、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肉品消费。各地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加强宏观指导,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宣传形式,广泛宣传瘦肉精及病害肉的危害,普及肉品质量识别知识和安全消费常识,增强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正确引导和促进肉品消费。

另外,商务部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检查即将开始,由于检查区域随机选定,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工作漏洞,狠抓薄弱环节和重点区域,积极组织自查自纠,切实做好迎检的基础工作。

以上通知,请迅速转发所辖县(市、区),并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商务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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