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商务秩发[2010]236号)
各市贸易局(经贸委、商贸办)、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
为推动全省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定点屠宰企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确保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根据商务部《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商秩发[2009]620号)精神,我们在2009年1月省政府批转的《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浙经贸调节[2009]48号)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贯彻落实<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贯彻落实《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实施《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以下简称《纲要》),促进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根据《纲要》确定的原则、目标和任务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实施期限为2010-2015年。
一、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发展,我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水平总体处于全国前列,生猪屠宰量居全国前五位,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程度逐步提高。目前全省已基本实现生猪定点屠宰,2009年全省生猪定点屠宰率为98.32%,其中市本级定点屠宰率为 99.85%,县(市、区)定点屠宰率达99.6%;乡镇定点屠宰率为96.54%,此外,牛、羊定点屠宰已全面开展,禽类屠宰通过农贸市场集中封闭式屠宰和工厂化定点屠宰两种模式推行。但是从保障肉品安全要求、符合新条例规定以及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的角度看,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屠宰场点布点过多。2009年我省共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29家,其中市本级、县级、乡镇屠宰厂(场)分别为19家、80家和430家,年屠宰量万头以下的屠宰厂(场)占所有屠宰厂 (场)的84.9%,屠宰布局不尽合理,屠宰厂(场)低、散、小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
二是屠宰企业设施设备存在差距。我省现有的屠宰厂(场)大部分是屠宰加工设施设备简单的手工作坊式屠宰厂(场),而已实行机械化屠宰的82个屠宰厂(场),仅占行业总数的15.5%,且多为上世纪90年代的老设备,达不到国家《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标准中最低的一星级要求,与新条例要求尚有不少差距,难以保障出厂肉品质量安全。另外,虽然11个设区市城区和大部分县(市、区)中心屠宰厂(场)都配备了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并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但配备的设施与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制度的落实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是屠宰企业品牌化发展滞后。全省现有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中,已注册肉类商标10家,但实际开展经营、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肉类品牌仅有联合康康、大不同、华统等几家,且尚无一家入围全国知名品牌。此外,我省大部分屠宰厂 (场)仍以代宰经营为主,肉类产品档次低,品种单一,难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整体来看,我省生猪屠宰行业代宰比例过高,养殖、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薄弱,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发展落后,在大市场、大流通的背景下,行业缺乏竞争力。
四是屠宰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目前我省屠宰执法机构还存在着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不足、执法经费不到位、执法环境较差、联合执法有待加强、乡镇执法存在空白等一系列问题,直接影响到我省猪肉质量安全长效工作机制的建立,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害)猪肉的现象难以得到长期有效的遏制。
二、实施《纲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行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以《纲要》为总纲领,以“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为总原则,以《纲要》提出的“逐步形成跨区域流通的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为主体,区域性肉品加工企业发挥重要功能作用,以供应本地市场的定点屠宰企业为补充,梯次配置、布局合理、有序流通的产业布局”为总目标,以优化布局、减控总量、升级改造、规范经营为着力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转型升级,稳步推进“放心肉”工程,确保老百姓的食肉安全,实现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执行标准,确保肉品安全。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省设置规划规定的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标准,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各地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布局方案;鼓励生猪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不断提高设施设备水平和精深加工能力,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品牌化发展;生猪屠宰企业要切实履行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提高屠宰加工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是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结合我省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城乡规划、人口分布密度、交通运输条件、生猪产销特点、动物防疫、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采取兼并、资产重组、合股经营等方式,进一步压缩整合现有屠宰厂(场),严格控制屠宰厂 (场)数量,优化资源配置,协调区域发展,鼓励适度规模化生产,避免重复建设。
三是实行分级管理,推进品牌化发展。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等级高的定点屠宰厂(场)实施品牌化战略,发展连锁专卖、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化经营模式,鼓励规模养猪场联合兴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行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产品销售一体化经营,增强屠宰企业竞争力,扩大我省品牌放心肉覆盖面。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净化市场环境。健全相关法规标准,整合、充实屠宰执法力量,加强屠宰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除小型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只能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所属乡镇区域内销售外,其他一切有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跨区域经营的相关政策措施应予以废除,实现公平竞争。
(三)发展目标
紧紧围绕《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在2011年底完成省规划的基础上,到2015年,建立起与我省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监管体系健全、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体系。具体目标如下:
一是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实现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到2015年,积极培育年屠宰量在100万头以上的大型定点屠宰厂(场);重点培育3至 4家在省内外具有一定销售规模和知名度的肉类品牌企业,开展一体化经营,发展连锁专卖、物流配送、电子商务,推进质量体系认证;10家有自有生猪基地、已开展品牌经营的骨干屠宰企业,省内开设500家专卖店以及若干个与之发展相适应的肉制品配送中心,建设一个覆盖全省的电子商务网站,全部通过ISO、HACCP等体系认证。
二是完成屠宰加工企业设施的升级改造,大幅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全面开展屠宰企业登记管理工作,通过资质认定,引导和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关闭和淘汰不符合新条例标准要求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到2015年,全省设区市屠宰厂(场)屠宰设施达到国家三星以上标准,县(市、区)中心屠宰厂(场)达到国家二星以上标准,其他屠宰厂(场)达到国家一星级以上标准,且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中心屠宰厂 (场)均配备与屠宰能力相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肉品检验设备,建立规模化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监控系统。
三是行业管理水平显著提高。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关于定点屠宰厂(场)需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无害化处理、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运输工具使用、信息报送等相关制度,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力度,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屠宰行业管理水平。到2015年,支持所有人口超百万城市列入国家肉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建成猪肉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实现辖区内屠宰企业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
四是优化生猪产品结构,提高综合利用率。大力发展分割肉、冷鲜肉和低温制品,逐步改变鲜肉市场以热鲜肉为主的市场格局。到2013年,县级以上城区猪肉小包装销售比例提升至15%,冷鲜肉市场份额提升至20%,到2015年上述比例分别达到20%和30%以上。
五是建立稳定的生猪产销合作体系。积极鼓励、引导、扶持省内骨干规模企业及生猪主产县屠宰企业创办自己的生猪养殖基地,或通过多种模式与规模养殖场建立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关系,逐步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模式,在确保屠宰企业稳定生猪货源、稳定质量的同时,提高屠宰效益,以“定点屠宰企业+养殖基地+散养农户”的模式,带动农民养猪致富。
六是转变传统肉类经营方式,发展“冷链”配送。鼓励和支持龙头定点屠宰厂(场)大力开拓连锁超市、专卖店等销售渠道;完善以白条肉交易市场和企业批发相结合的批发体系,加强批发市场的低温仓储设施建设,确保肉品质量安全;跨区域销售的定点屠宰厂(场)全部配置与流通范围相适应的冷链设施、运输车辆。
七是淘汰落后产能,规范市场秩序。到2013年,全省447家手工、半机械化等落后的生猪屠宰厂(场)淘汰30%,到2015年淘汰50%,其中省辖市城区淘汰100%。小型屠宰场点应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设施设备、管理水平、从业人员及生猪产品应符合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私屠滥宰及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形成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环境。
三、实施《纲要》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设置规划,优化行业布局
以全面贯彻落实《纲要》为契机,完善设置规划,依靠条例、规划和标准,进一步压缩和整合屠宰厂的设置。以规模化为载体,实现集约化,达到标准化。
一是全省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严格控制在342家以内。原则上,常住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市城区不超过3家,其他设区市城区设2家,县 (市)城区设1家,能够通过配送保障供应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远离市、县城区,人口较少,交通不便,难以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乡镇、农村、边远山区和海岛,可根据客观需要设1家小型屠宰场点,其中可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的,不单独设点。
二是鼓励城区发展具有分割、配送功能的肉品加工配送企业。在确保产能减量大于增量的前提下,鼓励关闭中小型屠宰厂(场)及小型屠宰场点,设置大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被关闭的中小型屠宰厂(场)及小型屠宰场点可以购销网点和分割配送点的形式,融入到大型屠宰企业的供应链管理体系。
(二)严格执行标准,加强屠宰管理
2011年底前,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省设置规划的有关规定,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生猪屠宰厂(场)进行审查,对到期达不到等级要求或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屠宰厂 (场),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不符合设置规划数量布局要求的屠宰厂(场),要予以关闭。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要符合市小型屠宰场点布局方案,且符合《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其生猪产品仅限规定区域范围内销售。
(三)引导企业升级改造,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对达到相应星级标准的定点屠宰企业,进一步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冷链运输、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标准化改造,严格执行屠宰操作和同步检验等制度,落实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可追溯制度,鼓励屠宰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提升技术水平,并通过相关体系认证。
(四)实施肉类品牌化战略,提升产业竞争力
鼓励骨干屠宰企业提高冷鲜肉生产能力和配送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创新体制和机制,引导企业向养殖、销售终端两头延伸,结合协调“产加销”各环节,提高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产业化经营;鼓励企业通过建设生猪养殖基地、“厂场挂钩”和统一配送等方式,扩大自养或协议生猪供应规模;支持企业发展肉品分割配送中心,创建自主品牌,加强品牌店连锁网点建设,扩大品牌肉销售市场。完善代宰服务和白条肉配送制度,积极引导代宰企业转向自营和品牌化发展。
(五)保护环境,坚持以人为本
屠宰厂(场)的选址,必须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省设置规划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屠宰厂(场)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须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确保病死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投入和运营,确保污水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倡导屠宰企业采用有利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屠宰生产方式。
(六)引导宣传科学消费,促进产品结构调整
通过媒体宣传、企业推介、消费者亲临企业考察等不同方式,大力宣传冷鲜肉,逐步引导消费者转变传统肉品消费习惯,促进消费升级,提高冷鲜肉市场份额。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屠宰厂(场)发展冷链物流配送,扩大冷鲜肉、分割肉在其经营产品中的比重,支持定点屠宰企业发展肉品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加快推进“放心肉”工程建设,支持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和肉品质量可追溯系统的建设,提高监管效力和水平,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七)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打造诚信企业和诚信社会
依托行业协会,在屠宰加工企业中开展行业自律、行业文明和行业诚信建设,发动企业积极参与诚信经营创建活动;加快推进质量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建立或完善屠宰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要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由省商务厅牵头,组建《纲要》实施领导小组,指导和督促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分阶段督查落实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纲要》顺利实施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生猪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预警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完善制度和相关工作程序,推进联合执法;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生猪定点屠宰日常巡查,并接受各县(市、区)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量化目标、细化措施,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建立实施方案长效推进机制。以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为宗旨,突出重点,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务必于9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二)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
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并协调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屠宰厂(场)规划整合,同时支持和鼓励屠宰企业按照国家资质等级管理的要求,开展技术改造,完善相关设施设备,提升屠宰技术水平,扶持骨干企业规模化、品牌化、一体化经营,重点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并积极争取在市场准入、用地、税收、价格等方面的政策扶持。积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创建工作,在努力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共同保障“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足额到位。
(三)健全管理和执法队伍,完善屠宰管理长效机制
调整省级屠宰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屠宰行业管理和执法综合协调,重点推进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执法稽查队伍,落实必要的行政或事业人员编制,并将生猪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强各部门间协调配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完善屠宰管理长效机制;针对屠宰管理和执法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强化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规范执法程序,杜绝失、渎职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纲要》宣传,开展分类培训
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动员全体市民、屠宰企业和肉品经营者共同参与“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群众更新消费观念,强化食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意识和品牌消费意识。建立屠宰行业从业人员分类培训制度,重点培训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质检人员,进一步强化企业是肉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有效引导和促进屠宰加工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质检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