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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从我国取得运输收入计算征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明电[1994]00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1-08 实施日期 1994-01-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税务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

从我国取得运输收入计算征税的通知

(1994年1月8日 国税明电[1994]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布施行后,对外国公司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从我国取得的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需要相应改变。为便于执行,特通知如下:

一、按外轮、外航每次运输收入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的计征率仍为1.65%;运输收入应征的营业税税率为3%。为简化计征,综合计征率为4.65%。

二、以上调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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