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规〔2020〕1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5年8月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沪府规〔2020〕1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5年8月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