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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规〔2020〕13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6-22 实施日期 2020-06-22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沪府规〔2020〕1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5年8月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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