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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达2007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加强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部门 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价商[2007]158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6-08 实施日期 2007-06-08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甘肃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达2007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加强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价商〔2007〕158号)

康县、成县、徽县物价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年,我国蚕茧行业保持较快发展。综合分析今年国内外丝绸市场状况,预计2007年全国蚕丝市场供求总体趋于平稳,价格将保持基本稳定。为做好2007年我省蚕茧收购价格和收购管理工作,维护蚕茧收购市场秩序,促进蚕茧生产发展和蚕农增收,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27号)精神,现将2007年我省蚕茧收购价格安排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蚕茧收购价格政策

根据全国和我省蚕茧产销形势、生产成本情况,并与周边省份衔接,经研究,2007年我省桑蚕鲜茧中准级收购价格(含税)由上年930元/50公斤提高到950元/50公斤(鲜茧茧层率21%,上车率100%),其他各等级收购价格详见附表。干茧(10级、出丝率31%)中准级供应价格(含税)为5.89万元/吨。价格、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动态情况的监测,引导蚕茧生产,努力保持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加强蚕茧生产指导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对蚕茧生产的指导。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蚕茧经营企业,加大对蚕农的技术培训和生产管理,提高蚕茧质量,严防大面积蚕病的发生,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保持蚕茧行业健康发展。

三、规范蚕茧收购市场秩序

价格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加强对蚕茧收购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按照《价格法》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切实维护蚕农利益。

商务主管部门要严厉查处使用过期、伪造和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超越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蚕茧收购市场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蚕茧收购资格进行核准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进一步完善鲜茧收购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鲜茧收购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照收购和超范围收购鲜茧的行为,坚决把不合格的收购主体清除出蚕茧收购市场;严厉打击鲜茧收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禁已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向未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租借、转让相关资质或资格。

四、落实收购资金,做到优质优价

蚕茧收购单位要提前做好筹措收购资金工作,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蚕农要做好收茧服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等级收购,严禁打“白条”和压级压价收购。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蚕茧收购质量的监督,确保优质优价。

各地价格、商务和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蚕茧生产和收购管理工作。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物价局、省商务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八日

2007年桑蚕鲜茧各等级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鲜茧茧层率(%)

收购价格

备 注

16

802

1、各等级价格均为上车茧率100%的价格。

2、鲜茧收购以茧层率21%为标准级,每0.5%为一档。茧层率16%(含16%以下)至18%, 每档差价13元;18%(含18%)到20%,每档差价15元;20%(含20%)以上,每档差价18元。

16.5

815

17

828

17.5

841

18

854

18.5

869

19

884

19.5

899

20

914

20.5

932

21

950

21.5

968

22

986

22.5

1004

23

1022

23.5

1040

24

1058

24.5

1076

25

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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