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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部门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商运发[2008]34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9-08 实施日期 2008-09-0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的通知

(商运发[2008]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工商局:

2008年全国春茧生产收购工作已经结束,截至2008年7月底,全国19个蚕茧生产省桑园面积1375万亩,同比下降0.15%;蚕种发种量889.39万张,同比下降9.51%;蚕茧产量32.84万吨,同比下降8.59%;综合均价928元/担(50公斤),同比下降2.72%,但比上年秋茧价格回升13.81%,收购秩序总体好于去年。

今年以来,我国茧丝绸行业受到人民币持续升值、生产成本不断上涨、美国次贷危机以及年初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汶川特大地震、部分蚕茧地区气候异常和环境污染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但在各级商务﹙茧丝办﹚、工商等相关部门和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上半年我国茧丝价格运行基本平稳,出口金额有所增长。据监测统计,1-6月,生丝﹙4A级﹚现货价格稳定在每吨18-20万元,真丝绸商品出口总金额同比增长2.31%。下半年,随着部分纺织丝绸产品出口退税率上调和奥运经济对丝绸消费的拉动作用,预计全行业将会继续保持平稳的发展态势。为做好茧丝供求平衡,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现就2008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秋茧生产,努力提高蚕茧质量

各地应针对年初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给蚕茧生产带来的负面影响,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积极恢复重建养蚕设施,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制订蚕病预治和重大灾害天气防范预案,继续加大对蚕农技术培训指导力度,增强种养防范意识;根据2008年蚕桑生产指导性计划,合理制定秋季蚕茧发种量,即要适当补充春茧生产下降部分,又要防止出现盲目扩大生产;要继续为蚕农提供优质桑、蚕品种,加强产前、产中、产后技术辅导,努力提高蚕茧单产和质量,增加蚕农收入。商务部确定的2006、2007年度“东桑西移”工程项目基地单位,要在组织链、产业链、科技链和信息链建设以及蚕农增收等方面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二、加强地区衔接,合理制定秋茧收购价格政策

各地应结合今年茧丝产销形势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毗邻省际、市县之间的衔接,按照有利于保护蚕农利益和促进茧丝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秋茧收购价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动态情况,加强市场监测,进一步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蚕农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生产大起大落。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秋茧收购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 工商总局2007年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蚕茧收购资格认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资格认定和核准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蚕茧收购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建立毗邻地区工商部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严厉查处无照收购、超范围收购蚕茧的行为;严厉打击蚕茧收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严禁已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以租借、转让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提供蚕茧收购活动;要督促签订鲜茧收购订单合同双方诚信履约,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蚕茧收购秩序和质量的监督,确保收购秩序稳定。各鲜茧收购经营者要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做到优质优价,防止出现“打白条”和压级压价收购。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和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秋茧生产收购秩序稳定。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报商务部(国家茧丝办)和工商总局(市场司)。

商务部

工商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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