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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布部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布文号 中汇交发[2004]14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5-24 实施日期 2004-05-24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买断式回购主协议》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4]141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的要求,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应先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一、签署方式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组织主协议的签署工作。请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货币网Internet网(www.chinamoney.com.cn)或者中国货币网专线网(http://200.0.6.168)主页、培训园地或新版本币系统信息专栏自行下载主协议,正式签署主协议一式两份后,由签署机构自身保留一份,另一份寄交易中心备案。

邮寄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二部(200002)。

联系人:唐烈。联系电话:021-63610116。

二、签署注意事项

1、法人机构签署主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法人章后生效;

2、商业银行总行签署主协议后,其授权分行若需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只需提供其总行授权文件即可,无需另行签署主协议;

3、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主协议,由其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法人章、其基金托管行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托管部门章后生效。

三、特别提示

交易中心在收到市场参与者签署的主协议后,将会同中央结算公司在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告签署信息。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市场参与者,交易中心将在公告签署信息的前一工作日增加该机构及其首席交易员的买断式回购业务权限,公告当日该参与者即可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对不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市场参与者,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签署信息对其买断式回购的债券交割进行实时监测,未签署主协议不得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对未签署主协议就擅自(或变相)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的,一经查实,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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