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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北京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财综字[1999]13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9-01 实施日期 1999-09-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产业领域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

北京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财综字〔1999〕1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暂予保留“建筑行业管理费”和“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的函》(京政函〔1998〕25号)和《关于上报协调解决1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你市收取的建筑行业管理费和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要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两项收费取消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的费用,由你市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二、同意你市意见,在你市范围内取消烟草一般零售专卖许可证年检工本费、烟草特种零售专卖许可证年检工本费、批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工本费、著作权合同登记费、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二级资格证工本费、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许可证工本费、长途客运证工本费、跨省市旅游准运证工本费、客运服务证工本费、道路运输证工本费、客运准驾证工本费、长途线路标志牌工本费、商户登记簿工本费等13项收费。

三、请你市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你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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