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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河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财综字[1999]14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9-01 实施日期 1999-09-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河北省

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财综字〔1999〕140号)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

你厅、局《关于申请保留省财政、物价部门出台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冀财综字〔1998〕第83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复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省收取的劳动服务公司监管费,属于企业收费,应从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划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经营性收费的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有关财政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执行。

三、你省收取的省生产许可证收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应停止执行,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四、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批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五、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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