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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4-20 实施日期 2009-04-2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为认真贯彻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二〇〇八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抓好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补贴工作,现将《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职责

(一)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健全完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严格实施同步检验;督促指导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人员及焚烧炉、高温灶等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主管审核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及补贴资金;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和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二)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审核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动物防疫条件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内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完善驻厂(场)检疫监督制度,对屠宰过程实行全程监管;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和审核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

(三)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当地商贸流通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安排支付相应的财政补贴资金,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病害猪货主,并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配备无害化处理人员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等国家标准规定,对病害猪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接受商贸流通、畜牧兽医、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抓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及补贴工作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根据《办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适当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500元/头,补贴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补贴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内发生重大疫情产生的病害猪损失补贴依照本通知执行,不再列入重大疫病防控补贴。

病害猪损失补贴和处理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主城九区由中央财政负担60%,市财政负担20%(其中商业发展资金安排一半),区财政负担20%;其他区县(自治县)由中央财政负担60%,区县(自治县)财政负担40%。

主城九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可以在本厂(场)内进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外,也可以将需要销毁和化制处理的病害猪,在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确认下,交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运送到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场集中进行处理,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开据加盖公章的处理单作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已处理的依据。处理费用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支付给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文下发。

(二)补贴申报审核程序。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派员现场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共同签字确认附表1、2、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将附表4报送当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的同时,一并报送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财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附表5、6的要求,共同审核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及补贴资金。

(三)补贴执行时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资金补贴时间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2008年8月-2009年4月期间已处理的病害猪,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根据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登记表据实填报附表1-6。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畜牧兽医、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2008年8月-2009年4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及补贴资金汇总情况按附表4的要求,在2009年5月10日前报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2009年5月1日后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及补贴严格按照《办法》、本通知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及补贴工作纪律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及补贴工作涉及商贸流通、财政、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严格按照《办法》、《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抓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及补贴工作。在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工作纪律,市商贸流通、财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组成检查组对区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三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区县进行重点检查。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货主、检疫检验人员、无害处理人员弄虚作假的,将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商贸流通、财政、畜牧兽医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无害处理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1: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略)

附表2: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略)

附表3: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略)

附表4: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略)

附表5: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略)

附表6: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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