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问题的意见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8]15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11-16 实施日期 1998-11-16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问题的意见函

(财税字[1998]153号 1998年11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办转来你行上报温家宝副总理的《关于按5%的税率征收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的请示》(银报[1998]36号)和温家宝副总理的批示。经研究,现将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问题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把信用社办成社员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即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放农业贷款是农村信用社服务于社员的主营业务之一,并非国家政策性业务。

二、关于保值储蓄贴补利息问题

实行保值储蓄是在物价上涨过快的情况下,国家为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社会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虽然银行多支付了利息,但是避免了储户挤兑存款,维护了银行的正常经营。各家商业银行支付的保值储蓄贴补利息均由各银行逐年消化解决,中央财政未给予任何形式的弥补,对此,农村信用社也不应例外。

三、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国家在规范税制取消大量减免税的同时,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困难,对农村信用社仍规定了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在2000年底以前,对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免征所得税;对其他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率于1997年1月1日提高到8%以后,对信用社的营业税税率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即1997年仍按5%,1998年按照6%征税。这体现了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信用社的支持。鉴于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仍然存在比较大的困难,经研究,同意在2000年底以前,对农村信用社可维持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10-02-22
  2. 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流通网络建设项目pos机布放实... 陕西省商务厅 · 2010-04-07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 2006-12-21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0-08-08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金融业务所得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 1987-12-02
  6. 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对农村信用社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1990-12-25
  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 2006-12-07
  8. 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1991-11-22
  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在推迟兑付期内计付利息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 2006-12-14
  10.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专项中央银行票据资金支持政策切实转... 中国人民银行 · 200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