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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6]27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12-07 实施日期 2006-12-07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

(银办发[2006]279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银行同意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自2007年1月8日起开始办理全国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业务的资金清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办理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通汇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实行通汇行间互为代理兑付。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若收到通汇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其提交给同城的通汇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二、通汇行使用的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应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汇行银行汇票凭证上的银行汇票名称统一为“农村信用社联社银行汇票”、“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汇票”。汇票凭证上的标识使用统一的标识图案,汇票号码前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票样见附件)。通汇行使用的银行汇票凭证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在人民银行批准的印制厂中选择厂家印制,并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负责统一管理。通汇行一律按照支付系统的行号标准启用12位行号的汇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原汇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的式样和刻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的要求办理。

三、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通汇行开办银行汇票业务的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确保资金清算安全。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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