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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等关于棉花提价后供销社周转库存棉花升值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部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供销财联字[1996]第1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4-10 实施日期 1996-04-10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

等关于棉花提价后供销社周转库存棉花升值

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供销财联字[1996]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庆、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财政厅(局),农业银行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1995年度棉花供应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5]1225号)和原商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供销社挂账停息贷款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通知》((90)商财价联字第85号)的精神,现对棉花提价后供销社经营的周转库存棉花升值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供销社要会同财政、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税务部门对所属企业1995年8月底(8月31日)的棉花周转库存数量进行认真核实、认定、按规定要求正确计算调价升值金额,将调价升值全部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全国统一调价收益”专户反映。对已经在1995年度会计决算中列入损益的升值部分,按规定调整上年度(1995年度)有关账户。

二、各级供销社要坚决执行[92] 商财(价)联字第6号文件关于“供销社的全国统一调价的库存升值,在挂账停息贷款全部抵补以前,一律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于抵补挂账停息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凡不按规定办理的,一经发现,要取消挂账停息的政策。

三、各级供销社、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这次棉花调价升值核实转账工作的监督和领导,严格管理,发现问题要坚决纠正。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用1995年8月底棉花周转库存升值处理政策性损失的具体方式和数额,由供销总社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财政部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4月10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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