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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2006-04-1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旗国有耕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使用、开发利用和保护国有耕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旗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自治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自治旗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国有耕地。

第四条 在自治旗范围内进行国有耕地登记,即全部国有耕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确定每一块耕地的现使用权人、面积、位置、形状、四至等,确定各单位、个人使用国有耕地的具体情况。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耕地基础数据,以《条例》中相关规定确认。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国有耕地档案管理工作,务必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第六条 使用国有耕地的国有农场、家庭农场、企业,每年每亩征收二十五元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农村农民使用的人均二十五亩以外的耕地每年每亩征收二十五元的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农民使用的耕地,有偿使用费按每年每亩二十元的标准征收。

第七条 自治旗对使用国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征收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一) 对非农业人口的个人和单位使用的国有耕地,每年每亩征收二十五元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二) 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插花地除外)使用的国有耕地,每年每亩征收二十五元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三)使用国有耕地的下岗职工及具有城镇户口经主管部门核实确属生活困难人员,以耕地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口,每年每亩征收二十元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四) 使用国有耕地营造生态公益林或者自然还草恢复植被的,免交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征收的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70%用于生态建设,30%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使用国有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四月三十日前缴清当年的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自治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主体,可以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征收;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由属地征收。

具体征收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征收人员应当向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缴纳人出具由自治旗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监制的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专用收费收据,并在一式三份的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专用收据上填写全部项目,不得涂改、补签、代签,并当场将缴费收据交付使用人。

第十一条 国有耕地有偿使用租赁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于当年四月三十日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自治旗人民政府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合同一式三份,使用人、乡镇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原国有耕地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签订有偿使用租赁合同的权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使用人依本办法缴清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的情况下,优先与原使用人签订国有耕地有偿使用租赁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当缴纳的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与欠费户签定国有耕地有偿使用租赁合同,并将该耕地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国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和加收的滞纳金的,由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交还非法占用国有耕地的,由自治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征收部门和自治旗农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使用国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时,应当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使用耕地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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