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内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部门 国内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内贸消费联字[1995]第2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3-31 实施日期 1995-03-3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海商海事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内贸易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内贸消费联字[1995]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财办)、商业(贸易)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95]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作出了实行严格有效管理的具体规定。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在清理整顿的同时,要按照《通知》的精神,理顺并系,健全制度,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于今年6月底前,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渠道进行全面清理。除外供公司和八大港口中远公司供应站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原已获准登记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供应业务的,应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的,应依法查处。

三、各地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要积极配合海关、港务局、港口边防检查站、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各地外供公司,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好外轮(包括悬挂方便旗的船舶)和在港口的国际航行国轮的供应工作(尤其是物料供应工作),积极接单、及时供货,及时结帐,以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

五、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关系国家形象,各地要高度重视对港口供应工作的管理,及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请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外交部关于加强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 2020-09-24
  2. 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船船员换班安排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 2020-03-1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 1988-10-27
  4.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海关总署 · 2018-05-29
  5.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 2020-01-22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物监管办法 交通部(已撤销) · 1958-12-31
  7.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号-关于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的公... 海关总署 · 2014-01-14
  8.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修正) 海关总署 · 2023-03-09
  9.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号-关于入境加注燃料油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 · 2019-01-30
  10.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修正) 海关总署 · 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