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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外交部关于加强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的公告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外交部 发布文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第78号
效力级别 部门工作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9-24 实施日期 2020-09-24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 海商海事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外交部关于加强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第78号

为切实维护国际航行船舶在船船员身体健康,防止新冠肺炎疫情通过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跨境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内容适用于所有拟来华的国际航行船舶。

二、本公告适用船舶在来华前一港口或地点和来华到港前14日内更换船员的,换班登船船员应在上船前3天内完成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并持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船。检测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指定或认可的机构进行。

三、本公告适用船舶在办理抵华第一港入港手续时,应按要求通过船舶、其所属航运公司或其船舶代理机构提交来华前一港口或地点和来华到港前14日内新换班登船船员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副本。

四、本公告适用船舶违反本公告要求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可能导致该船在华靠离港或作业受阻,情节严重的,将可能因此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来华前一港口或地点和来华到港前14日内新换班登船船员因不持有或持有虚假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来华,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危险的,将可能因此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外交部

2020年9月24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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