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海关总署发布 (83)署行字第872号)
第一条 回国探亲的华侨 (包括随行的外国籍配偶和子女) 进出国境携带的行李物品, 必须填写“ 旅客行李申报单”,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按本规定“限量表”所列物品和限量限值分别免税或征税放行。随行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子女携带的行李物品按本规定“限量表”第1-10项所列物品和限量值免税放行,但满十二岁的,可免税放行手表一只。
第二条 上述旅客一年内进出国境超过一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本规定“限量表”第1-10项所列物品和限量予以免税放行。
第三条 上述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如超出规定免税和征税限量限值的物品,以及“限量表”未列名的物品,除经海关核准予以征税外,应予退运。但入境时携带因旅途需用的手表、收音机、照相机等海关可登记放行,回程时必须携带原物出境。
第四条 上述旅客来我国定居所带行李物品,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放行,不受本规定“限量表”的限制.但每户进口自用小汽车限一辆,征税放行。
第五条 上述旅客进出国境时不准携带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六条 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如需出售,应售予指定的外货收购站,并按章补税,违者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第七条 来华探亲的外籍华人、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进出国境携带的行李物品,也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进出口物品限量表
品名 |
进口数量或金额 |
出口数量或金额 |
附注 |
|
免 税 物 品 |
1.各种衣服 |
100件 |
100件 |
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 |
2.衣料 |
30米(双幅) |
30米(双幅) |
其中毛料限10米(双幅) |
|
3.床上用品 |
各1件 |
各1件 |
||
4.毛线及其制品 |
共5公斤 |
共5公斤 |
||
5.食品 |
50公斤 |
25公斤 |
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 |
|
6.酒 |
4瓶 |
4瓶 |
每瓶不超过750克 |
|
7.香烟 |
600支 |
600支 |
||
8.治疗、常备用药 |
自用合理数量 |
总值人民币200元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 |
麝香、蟾酥不准带出 |
|
9.参、茸 |
各200克 |
各200克 |
||
10.日常生活用品 |
总值人民币300元 |
总值人民币150元 |
包括小型计算器、手提打字机和一般乐器。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 |
|
11.手表 |
1只 |
1只 |
||
12.收音机 |
1台 |
1台 |
||
13.电风扇 |
1台 |
1台 |
||
14.缝纫机 |
1台 |
1台 |
||
15.自行车 |
1辆 |
1辆 |
||
电视机 收录音机 照相机(不包括特殊用途的相机和可换镜头) 电冰箱 洗衣机 |
任选其中1件免税,其余准许征税各1件 |
带出每种各1件 |
||
注:1.表内进口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按照物品的到岸价格核定(电视机、收录音机、计算器按国内零售价格);出口物品按国内零售价格计算。
2.带进第1至13项超过免税限量限值的物品在人民币200元以内的,可以征税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禁止进出口物品表禁止进口物品
一、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主要器材;
三、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或议定书办理的除外);
四、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五、烈性毒药,能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鸦片、吗啡、海洛英等;
六、带有危险性病菌、虫害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七、有碍卫生的和来自疫区能传播疾病的食品;
八、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其他物品。
禁止出口物品
一、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主要器材;
三、人民币和人民币有价证券;
四、未经核准的外国货币、票据和有价证券;
五、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或不准出口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六、有关中国革命的、历史的、文化的、艺术的珍贵文物图书;
七、珍贵的动物、植物及其种子;
八、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珠宝饰物(出境旅客按规定限量携带的除外);
九、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其他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