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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承包(租)国营华侨农(林)场的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集[1987]3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12-23 实施日期 1987-12-23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承包(租)国营华侨农(林)场的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批复

(财税集[1987]36号 1987年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87]税二[18]字第79号文收悉。关于个人承包(租)国营华侨农(林)场的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国营华侨农(林)场的人员所取得承包(租)场内种、养、工、交等生产经营项目的个人所得收入,要根据不同情况,征免个人收入调节税,即:对于个人承包(租)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的收入,已按《农业税条例》征(免)了农业税的,暂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而对于承包(租)工、交等非种养项目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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