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黔商发[2009]128号)
各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有关资金的通知》(财建[2009]43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的通知》(商建发[2009]419号)精神,健全我省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开拓农村市场,拉动农村消费,现将贵州省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支持方向
为推进我省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规范下乡产品流通渠道,确保下乡产品质量,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农民的水平,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的通知》(商建发[2009]419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有关资金的通知》(财建[2009]430号)精神,商务部、财政部将对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太阳能中标企业、下乡汽车摩托车销售企业和报废车辆回收企业销售网点、配送体系、服务体系和信息系统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二、资金支持原则、范围和标准
1、资金支持原则:重点支持经营地点在乡(镇)、村特别是非县(市、区)所在地乡(镇)、村的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下乡汽车摩托车流通和报废车辆回收网点、下乡产品售后服务网点建设改造,支持配送体系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2、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1)、对经营地点在市(州、地)范围内的下乡产品企业配送中心按照每个配送中心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申报的配送中心项目数量每个市、州、地1个,补助资金50万元。下乡产品配送中心项目由市(州、地)商务、财政部门审核推荐,省商务厅、财政厅评审确定。
(2)、对经营地点在乡(镇)、村特别是非县(市、区)所在地乡(镇)、村的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下乡汽车摩托车流通和报废车辆回收网点按照每个网点0.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企业据实申报,同一个销售网点不得通过不同企业重复申报。各市、州、地按照工作业绩分配的项目资金确定销售网点项目数量,其中: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项目数量占70%、下乡汽车摩托车流通和报废车辆回收网点数量占30%。
(3)、对经营地点在乡(镇)、村的下乡产品售后服务网点按照每个网点0.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企业据实申报,同一个售后服务网点不得通过不同企业重复申报。每个市、州、地下乡产品售后服务网点项目数量60个,补助资金30万元,其中:家电下乡产品售后服务网点数量占70%、下乡汽车摩托车产品售后服务网点数量占30%。
(4)、对下乡产品企业申报的信息系统项目按照每个项目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一个下乡产品企业只能申报一个信息系统项目。每个市、州、地下乡产品企业信息系统项目数量5个,补助资金10万元。
三、建设内容
1、配送体系项目。即为下乡产品销售网点提供产品统一配送服务的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和配送车辆,以及报废车辆回收等运输工具购置等。
2、销售网点项目。即面向农民销售下乡家电、汽车摩托车的乡村销售网点建设改造项目。包括达到我省规定的家电下乡备案网点标准、统一门头店面、购买专柜、设立专区等。
3、服务体系项目。即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售后服务体系项目建设,包括售后服务网点建设改造,安装、维修设备购置和技术人员培训等。
4、信息系统项目。即下乡产品网点销售、报废车辆回收信息录入系统项目建设,包括电脑等硬件设备购置和操作人员培训等。
下乡汽车摩托车销售、维修网点建设标准以商务部另行发布为准。
四、配送体系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凡在我省具有下乡产品配送实绩的下乡产品生产、流通、配送企业均可以申报。
2、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地本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销售、配送业绩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好,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企业信用与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二)申报材料
1、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对推荐企业建设项目的联合推荐文件;
2、2009年度“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配送体系项目
申请书;
3、项目建设与改造实施方案(包括建设方式、建设规模、资金来源、预期效果等);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原件由地区审核)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上一年度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申报、验收程序
1、各市(州、地)商务、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
2、省商务厅、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并下达核准通知。
3、各市(州、地)商务、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并加强督促检查。
4、项目实施完毕后,各市(州、地)商务、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初审,报省商务厅、财政厅组织验收,省商务厅、财政厅验收合格后按标准下拨项目补助资金。
配送体系项目验收标准另发。
五、销售网点、服务体系和信息系统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凡在我省取得中标资格的45家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22家太阳能中标企业、下乡汽车摩托车流通和报废车辆回收企业(以下简称承办企业)均可以申报。
2、上述承办企业申报的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必须是该企业下属备案网点并具有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实绩(以网上数据为准),下乡汽车摩托车流通网点必须有下乡产品销售实绩,报废车辆回收网点必须有报废车辆回收实绩;售后服务网点必须隶属于该企业或与该企业有正式合同和紧密的业务关系。
3、销售业绩在本地区位居前列、销售网点较多、没有不良记录和消费者零投诉的承办企业在确定项目时优先考虑。
4、各市(州、地)商务、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资料
由各市、州、地商务、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三)申报、验收程序
1、各市(州、地)商务、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项目申报、验收办法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并向承办企业公布。
2、承办企业向市(州、地)商务、财政部门申报项目。
3、各市(州、地)商务、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项目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并组织实施。
4、项目实施完毕后,各市(州、地)商务、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省财政厅按标准下拨项目补助资金。
六、有关要求
1、各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于2009年11月20日以前将本地“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项目申报、验收办法”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2、各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于2009年11月30日以前将本地确定的“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项目”行文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填写附件3),配送体系项目材料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核(附件2)。
3、2009年度“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项目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2010年1月15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4、各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于2010年1月20日以前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
5、各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项目进度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顺利实施。
6、各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商务部、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联系人:贵州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罗书钧 任开平
电话:0851―8555376、8555377 传真:0851―8555698、 8555600
贵州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陈卫红
电话:0851―6837657
贵州省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项目资金分配表(略)
2009年度“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配送体系项目申请书(略)
2009年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分地区具体项目安排一览表(略)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