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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市商业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做好我市家电(汽摩)下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财企[2010]355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7-08 实施日期 2010-07-08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重庆市财政局、市商业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做好我市家电(汽摩)下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企〔2010〕355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家电、汽摩下乡生产销售企业:

家电(汽摩)下乡在我市实施以来,政策促生产、扩消费和惠农便民的效应明显,但随着补贴兑付方式逐步简化、备案销售网点数量的增加,违规使用发票、收取代办费用和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所抬头,严重影响了家电(汽摩)下乡的政策效果。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做好下乡产品销售和补贴兑付工作,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27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补贴审核兑付和抽查工作

(一)我市农民凡直接申领家电下乡补贴的,应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及标识卡申领。因故他人代领的,代领人代领时除应持有规定证件及标识卡外,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申领人的书面委托。

(二)乡镇(街道)财政所要及时公示补贴结果。对家电(汽摩)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显示已领取补贴的农民,县乡财政要会同商务部门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定期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补贴2台以上(含2台)及他人代领补贴的农民,要实现100%抽查。抽查情况应专门造册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委。

二、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管理

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要督促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按相关文件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录入信息系统。非补贴用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必须在录入时点击“非补贴用户购买”项,相应注销产品标识卡。销售网点应设立专门的家电(汽摩)下乡产品进销登记册备查,登记内容应分别包括(1)进货日期、数量、型号、进货来源,(2)销售日期、数量、型号,(3)标识卡卡号、购买人信息等内容。

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对销售网点进行经常性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年内实现对辖区内所有销售网点的检查。抽查内容包括:(1)家电(汽摩)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2)销售网点备案、门店布置、销售价格、标识卡使用、补贴垫付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3)摩托车下乡带牌销售、代收费用和代办牌证等方面情况。

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要切实督促销售网点加强家电下乡密钥管理,密钥必须由专人保管使用,不得随意转借,一旦遗失必须及时上报市商委挂失并申领新密钥。

三、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

区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督促本辖区内中标生产企业于出货前将家电下乡产品信息全面、真实地录入信息系统,否则不得上市销售;要与商务部门相互配合,督促家电下乡中标生产、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依照规定申领、使用产品标识卡。标识卡应严格做到“卡随货走”、“一货一卡”,严禁“货卡分售”、“一货多卡”、“货卡不一致”、倒卖标识卡等行为。

四、开展专项检查、设立骗补举报电话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家电(汽摩)下乡产品销售及补贴兑付情况进行自查,全面排查日常监管、补贴兑付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严查各种形式的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市商委、市财政局其后将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从严处理,并纳入家电下乡工作年终考核。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要设立骗补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各种骗补行为的举报,举报电话报市商委备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电话后,要登记造册、严格保密,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完毕。举报查实后,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视举报重要程度,对举报人给予300-500元现金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家电(汽摩)下乡工作经费中给予全额补助。区县(自治县)商务、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受理和查处情况汇总上报市商委、市财政局。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对违规操作导致骗补的中标生产企业、销售企业, 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要及时上报市商委,并由“市家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上报“国家家电下乡部际联系会议办公室”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缴保证金、曝光、取消中标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个人骗补的,要依法追缴骗取资金。企业或个人骗补构成犯罪的,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销售网点通过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等领取补贴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应立即取消其家电(汽摩)下乡销售网点资格并给予通报,财政部门应在清算资金中扣回被骗取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10%以上5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骗补情节严重的,除予以通报曝光处罚外,由市商委会同相关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家电下乡部际联系会议办公室”给予扣缴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处罚。情节严重,是指发现3家以上销售网点有骗补行为,或骗补金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

(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骗补发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利用职权串通销售网点、消费者进行骗补的,从严处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群众举报事宜时,私自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予以行政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及有关文件确定的职能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下乡产品中标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备案销售网点认真做好销售和补贴兑付工作,把家电(汽摩)下乡政策进一步全面高效地落到实处。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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