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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豫财贸[2010]116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8-20 实施日期 2010-08-20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贸〔2010〕116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函》(豫商贸〔2010〕106号)和《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函》(豫商贸〔2010〕106号)和《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交售废旧家电并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给予的补贴资金,中标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企业)发生的运费给予的定额补贴资金,以及对拆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实际完成的以旧换新旧家电拆解处理数量给予的定额补贴资金。

三、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定向使用、公开透明、分级负担、严格监管”的原则。

四、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五、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从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实施。

第二章 补贴政策

六、补贴对象及方式

(一)凡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河南省户口的个人(含驻豫部队和武警部队,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交售旧家电并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其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财政补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购买新家电的数量不超过交售旧家电数量,且个人购买享受补贴的新家电总量不超过5台(含5台);单位购买享受补贴的新家电总量不超过50台(含50台)。

(二)凡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回收企业从购买人手中收购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企业的,可享受运输费用补贴。

(三)拆解企业对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进行拆解处理,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七、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品种为: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脑、空调。补贴品种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

八、补贴标准

(一)家电补贴。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按新家电售价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电脑400元/台,空调350元/台。

(二)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按回收企业所在地(含回收网点)到拆解企业所在地之间的公允距离,具体运输距离由省交通运输厅核定。

(三)拆解处理补贴。按照拆解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实际完成的旧家电拆解处理数量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九、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不受品种对应、省内区域的限制,即交售五类产品中的任何一件或多件旧家电,在购买其中任何一件或多件新家电时均可享受补贴;在河南省内交售旧家电后,凭以旧换新凭证可在省内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并享受财政补贴。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十、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凭证上应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序号或凭证号,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垫付补贴资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一)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并经过备案的网点,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分类、汇总、整理,编制《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经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垫付的补贴资金。

(二)销售企业申报垫付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

2、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3、购买人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存根联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4、购买人填写的《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5、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委托证明、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财政部门要对销售企业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核确认,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要当即告知销售企业和商务部门,并要求商务部门监督销售企业从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中清除相关记录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到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购买家电以旧换新产品且已领取补贴资金后退货的,购买人退货前应先将补贴资金退还销售企业,再办理退货。销售企业因退货形成的补贴资金结余上缴所在地县级财政国库。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垫付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十一、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附销货清单);(3)《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一)拆解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分类、汇总、整理,编制《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汇总表》,经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核后(拆解企业建设地点在市区的,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核,拆解企业建设地点在县域的,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向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申领垫付的运费补贴。

(二)拆解企业申报垫付运费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汇总表》;

2、《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3、回收企业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附销货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4、回收企业填写的《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三)县级财政部门要对拆解企业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核确认,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要当即告知拆解企业和环保部门,并要求商务部门、环保部门监督拆解企业从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中清除或修改相关记录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拆解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企业垫付运费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十二、拆解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

(一)拆解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汇总表》,报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审核(拆解企业建设地点在市区的,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核,拆解企业建设地点在县域的,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核)。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审核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向拆解企业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申领拆解处理补贴。

(二)拆解企业申报拆解处理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

1、《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汇总表》;

2、《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

3、《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4、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5、拆解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6、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三)财政部门要对拆解企业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核确认,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要当即告知拆解企业和环保部门,并要求商务部门、环保部门监督拆解企业从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中清除或修改相关记录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拆解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预拨和清算

十三、补贴资金采取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后,落实应由省级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人口、五类家电年报废量等因素,测算补贴资金需求,及时下达到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各省辖市要及时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既方便消费者,又保证财政补贴资金安全的原则,对销售企业和拆解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拨付补贴资金。

十四、各地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出现缺口时,由市、县财政部门先行垫付,省财政在清算时补拨。对资信好、经营规模大的销售和拆解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预拨一定数量补贴资金,同时及时做好清算工作。

十五、年度终了,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会同商务、环保部门,核实汇总本市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于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环保厅汇总全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根据财政部对我省补贴资金清算结果,省财政厅与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办理补贴资金清算事宜。

十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一)新家电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

(二)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个人不一致的;

(三)购买新家电产品数量超出交售旧家电数量的;

(四)个人购买享受补贴的新家电,总量超过5台以上的;单位购买享受补贴的新家电,总量超过50台以上的;

(五)购买人销售发票注明的《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序号或凭证号与《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序号或凭证号不一致的;

(六)非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和非指定拆解企业;

(七)申请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八)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十七、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对参与家电以旧换新各类企业补贴资金申报情况的检查,防止骗补行为发生,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十九、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编造有关凭证等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十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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