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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63]财农申字第86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63-10-30 实施日期 1963-10-30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63)财农申字第863号 1963年10月30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

9月24日(63)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土地和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到了,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的具体免征范围,本部另有统一的补充规定下达,对于铁路局留用土地征、免农业税问题,同意仍按1953年前政务院财经委员会(53)财经财字第20号通知中的规定办理,为了便于执行,重申上项规定如下:

一、铁路局以养路为目的的林场及铁路员工(包括家属)纯为自己消费而耕种的小块菜地,均免征农业税。

二、由铁路局直接经营农业生产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农业税。

三、铁路路基两旁留用的土地及铁路局其他暂不需要的土地,由铁路局借给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耕种的,由生产队照章缴纳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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