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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政办〔2020〕38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6-05 实施日期 2020-06-0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20〕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5日

北海市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科技领域体制改革,构建依法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创新再提速,坚持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以问题为导向,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以下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市以下权责。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本级财政侧重支持全市整体性、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同时进一步发挥市对县(区)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县(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县(区)财政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着眼长远,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立足当前,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桂政办发〔2019〕116号文件精神,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的特点,结合我市实际,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技术创新引导与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确认为市本级和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1)自由探索类基础科学研究主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确认为市本级和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财政组织推动的原始性创新研究、培养基础研究人才队伍,由市本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并根据项目实施的受益程度由县(区)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市本级科研经费支持源头创新的重要作用。县(区)自主设立的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计划,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目标导向类应用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前瞻性科学问题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和重大需求引领并重,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并根据项目实施的受益程度由县(区)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县(区)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科技计划,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主要解决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确认为市本级和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聚焦我市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海洋生物医药、新材料、海洋经济、现代工程技术等重点领域解决我市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关键重大装备的研究,以及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生态环境、新能源资源、生命健康等领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通过市本级科研经费予以支持。县(区)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县(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市本级和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围绕北海优势特色产业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北海主导的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创新创业载体、科技创新团队、北海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和高端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发展,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并根据项目实施的受益程度由县(区)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县(区)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实施的引育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相关高层次创新人才领衔的科技研发计划,以及市组织实施的科技特派员、国内外科技人才交流,引进国内外智力等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技术创新引导与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引导多元化投入、后补助、创新基金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事项,确认为市本级和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本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技术创新领域,鼓励按市场化方式设立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对市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成果转化公益服务、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和研发投入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给予后补助,支持技术转移服务能力提升和技术创新引领作用,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并根据项目实施的受益程度由县(区)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本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确认为市本级和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全市整体推进的科技创新体系、科技资源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创新主体培育、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以及市主导的与国际国内区域合作,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以及本地区建设的科技园区、高新区,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市开展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市本级和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市层面开展科普工作及市科普场馆的保障,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并根据项目实施的受益程度由县(区)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县(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及县(区)科技场馆的保障,由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以及市级公益类科研院所条件改善、科技资源服务与开放共享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县(区)委托业务,由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区)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科技行政管理事务、科技管理政策研究,确认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北海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保护、传承和弘扬北海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等有关事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并根据项目实施的受益程度由县(区)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县(区)实际,鼓励县(区)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县(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科技投入保障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各级财政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要加大引导全社会研发投入,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将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

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体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产业创新融合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的生产力转化力度。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时,要推动将科技领域市和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结合中央、自治区改革部署和我市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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