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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森林工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115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0-15 实施日期 2004-10-15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森林工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59号 2004年10月15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吉林森林工业集团二○○四年度继续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发[2004]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税收规定,同意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22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从2004年度起由其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你局研究决定。

三、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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