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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江苏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江苏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5-30 实施日期 2005-05-30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物流仓储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市外经贸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

现将商务部2005年第9号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工作是加强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管理、规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证。各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积极支持配合,依法行政,为我省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作贡献。

二、国家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资格审批后,企业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应严格按照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5]32号)精神办理。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按《备案办法》规定的文件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行政审批取消后,注册地在南京市以外的企业到江苏省外经贸厅办理;注册地在南京市的到南京市外经贸局办理。2004年7月1日前经国家商务部审批从事国际货代行业的企业均到省外经贸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根据《备案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凭加盖备案印章的《备案表》在30日内到海关、检验检疫、外管等部门办理开展国际货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货代企业应提供《备案表》正本和复印件供有关部门审核(复印件由有关部门留底)。各市外汇管理局等在认真审核国际货代企业的《备案表》无误后方可办理企业的有关手续和开设外汇帐户。

五、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仍按《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2年36号令)和《〈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商务部2003年第12号令)报商务部审批。

六、对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工商《营业执照》、《备案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及非法从事货代业务及报关者,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

特此通知。

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略)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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