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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发证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外经贸贸促函[2002]79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11-04 实施日期 2002-11-04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商贸服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发证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贸促函[2002]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深圳市交通局,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精神,为加强宏观管理,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我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的发证及换证工作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批准证书》的发证及换证工作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

二、领证和换证的具体手续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即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须持上述规定中列明的相关文件到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办理领证和换证手续。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因名称变更需换领《批准证书》的,应按照《关于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名称变更审批规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发展运函字第2141号)的规定,到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办理换证手续。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应按照《关于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审批规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发展运函字第3303号)的规定,持有关材料到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办理分支机构的新证领取手续。

五、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定期从我部领取空白《批准证书》并妥善保管;将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于每季度末将发证情况及电子数据报我部备案;废证、旧证定期上交我部统一处理。

六、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应贯彻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做好发证和换证工作,不得就此项工作向企业收取费用。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楼10层

邮政编码:100101

电话:0101—64916407 传真:010—64916401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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