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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发[2016]13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7-07 实施日期 2016-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附件2:

对进口粮油征收关税办理凭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的操作方法

一、为规范进口粮油的直接征收关税、凭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的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方法。

二、中储粮总公司或其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向海关申请对进口粮油直接征收关税,并凭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的,适用本操作方法。

三、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向海关申报进口,在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时,“征免”栏目按照“特案”进行录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征收关税,凭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担保放行”字样。

四、企业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办理缴纳关税,凭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经审核,符合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进出口货物税款担保管理相关规定的,海关予以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海关同意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编号等相关信息。

五、海关审单部门按相关规定对报关单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后,人工在海关H2010系统中将增值税税率修改为0,重新计征税费,由系统自动生成关税税单电子信息后,审结该票报关单。

六、报关单审结后,申报地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人工计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担保金额,并在海关H2010系统中的“保金保函管理一手工保单登记”模块进行登记。企业在完成缴纳关税及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担保手续后,进口地海关按照相关规定放行货物。

七、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年度免税进口额度文件后,企业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申报地海关办理有关税款担保退转手续。

八、本操作方法自2016年7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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