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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规范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92]财改字第2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10-13 实施日期 1992-10-13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关于做好规范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10月13日 财政部(92)财改字第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今年五月十五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发布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随后,各有关部门又陆续发布了十几个配套文件,对规范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起了良好的作用。为了继续搞好规范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积极地参与规范股份制企业试点的审批等项工作,按《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其它有关规定,配合各有关部门,严格把好质量关。

二、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我部由财税体制改革司(简称财改司)牵头,各有关司(局)配合。各地在规范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日常工作,请与我部财改司联系(有关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中的有关问题请直接与会计事务管理司联系)。联系电话:8033579。

三、为了使财政部门更好地参与和指导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请各财政厅(局)指定一个牵头单位,统一负责有关股份制试点的对外联系和内部协调工作。并将牵头单位和联系人告我部财改司,电话同上。

四、一九九二年度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由财政部财改司直接汇总基层企业的报表。凡是按国家体改委等五部门制定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及有关配套文件进行试点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要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出具报告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内指定的负责股份制试点的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在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五日以前将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报表1份报财政部财改司。

五、一九九二年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报表的空白表暂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请各地在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日以前将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户数以及所需空白报表的份数电话告财改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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