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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优秀少年儿童电视“金童奖”评奖办法

文章来源: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广发视字[1991]26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04-19 实施日期 1991-04-19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优秀少年儿童电视“金童奖”评奖办法

(1991年4月19日 广发视字(1991)262号)

为进一步繁荣少年儿童电视节目,鼓励少年儿童电视工作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项目

常设评奖项目:

(一)优秀少儿专题节目奖

(二)优秀少儿文艺节目奖

(三)优秀少儿短剧与小品奖

(四)优秀美术片奖

(五)优秀少儿电视栏目奖

每项均设一、二、三等奖。

临时增设项目:

(一)根据当年电视节目情况,可增设以下单项奖:

优秀少儿节目编辑奖、导演奖、摄像奖、主持人奖、美术设计奖、音乐奖、展播奖等。

(二)必要时,亦可增设特别奖、荣誉奖、鼓励奖。

以上各项奖均不求全,视情况而定。

第二条 评选范围

“金童奖”限于18岁以下少年儿童为对象的节目。

参加评选的节目必须是该年度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参加各单项奖评选的必须是该年度有节目的创作人员。

第三条 评选组织

“金童奖”的评选工作委托中央电视台承办。设立评选委员会,负责节目评选工作。

第四条 评选办法

(一)“金童奖”每年评奖一次。

(二)由各电视台和单位(含港、澳、台)按比例自行推荐节目及各单项奖的创作人员。

(三)全体评委审看节目,经过充分酝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各类获奖名次。

(四)评选结果,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定。

第五条 授奖

以部的名义授予各项获奖个人或单位证书。颁奖的具体组织工作,委托中央电视台办理。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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