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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 发布文号 国经贸[1993]46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3-11-13 实施日期 1993-11-13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经贸(1993)465号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税务局、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研究院等20个单位(名单及组成范围见附件一)作为第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经确认的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应在对外签定进口合同后,由企业(集团)及时向海关总署关税司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货物清单(详见附件二)、合同副本和有关单证,经审核同意后,由海关总署关税司通知企业所在地的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企业(集团)向海关总署关税司提出申请时应指定专一的归口单位。进口品名应清楚,资料应完备。

二、技术中心中试产品减免所得税比照国家科委、国家税务总局(89)国税所字220号文规定,按税收管理权限向税务部门申报《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请表》,经审查批准后,定期免征中试产品所得税。

三、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在使用项目投资前,应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等手续,经审定,比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确定零税率适用范围。

技术中心要严格按照确认的技术中心组成范围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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