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文化和旅游部
发布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网站 发布文号 文旅市场发〔2021〕5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5-27 实施日期 2021-05-27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商贸服务 ; 社会管理 ; 外资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教体文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旅市场发〔2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现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取消外商投资比例限制。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设立条件和程序与内资一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参照执行。

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开设在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三、做好与相关部门行政审批改革的协同衔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会商,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的衔接工作,探索申请人承诺制等方式,畅通审批流程,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精神,统一使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能,优化审批服务。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5月27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4修正) 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4-06-04
  2.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1) 四川省政府 · 2011-05-03
  3.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修订) 文化部(已撤销) · 2017-12-15
  4.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 国务院 · 2006-01-29
  5.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 国务院 · 2016-02-06
  6.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022修订) 文化和旅游部 · 2022-05-13
  7.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 国务院 · 2020-11-29
  8.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政府 · 2006-10-26
  9.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使用激光唱视盘、卡拉ok音像带管理的暂行规定 长春市政府 · 1995-05-03
  10. 文化部关于修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和《美术品经营... 文化部 · 199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