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河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

文章来源:河北省人大网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22-05-27 实施日期 2022-05-27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9号)

《河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月27日

河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

(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是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销售等餐饮服务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酒店、饭店、餐馆、茶艺馆、饮品店、咖啡厅、酒吧、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餐饮摊点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宣传引导以及卫生健康防疫知识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行业协会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佩戴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佩戴口罩应当遮住口鼻并及时更换。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管理,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监督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口罩进行收集处理;加强对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公共卫生意识。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服务场所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方便公众举报。

第五条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指导和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参与佩戴口罩规程、指引的制定和修订。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推动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自觉养成佩戴口罩的良好习惯。

第七条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其从业人员被累计处罚三人次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疫情期间,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疫情防控要求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已撤销) · 2010-03-04
  2.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 2003-10-15
  3.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5-09-02
  4. 临沧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5-09-28
  5.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规范商业零售和餐饮服务行业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 2010-10-28
  6. 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订) 银川市人大(含常委会) · 2018-07-30
  7.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 2021-01-21
  8. 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4-01-05
  9. 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常州市政府 · 2017-12-13
  10. 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2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