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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规范商业零售和餐饮服务行业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秩字[2010]28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10-28 实施日期 2010-10-28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规范商业零售和餐饮服务行业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秩字〔2010〕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以来,各地严厉打击印制、兜售、使用假发票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从案件查处情况看,部分商业零售和餐饮服务企业存在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等现象,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三次会议任务,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商业零售和餐饮服务企业的发票使用管理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商业零售和餐饮服务企业的指导,督促企业健全发票使用管理制度,完善发票领购、开具对象、填写要求及入账验证检查等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企业财会管理,规范发票使用流程。要指导企业对会计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对假发票的鉴别能力,严把发票审核关,杜绝假发票入账。

二、要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积极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诚信经营示范创建等活动,树立商业零售和餐饮服务企业的诚实纳税理念,使其自觉抵制假发票。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发票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依法诚信规范经营。探索建立商业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社会信用约束,逐步形成“守信得益、失信受制”的良好信用环境。

三、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适时曝光发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震慑不法分子。尤其要针对零售和餐饮服务场所人群密集、客流量大的特点,充分利用企业的宣传设施,普及发票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防伪识别知识,提高公众的识假防骗能力,增强经营者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意识。

四、要加强与相关执法监管部门的协作,互相通报有关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管信息,并在商场周边等假发票集中交易地点设立举报投诉台,鼓励消费者举报假发票交易行为,为执法监管部门收集案件线索,积极配合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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