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6]第32号)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整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其他金化合物(海关商品编号2843300090)”、“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海关商品编号7113191100)”的,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调整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第44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29日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序号 |
海关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及备注 |
1 |
2843300010 |
氰化金、氰化金钾(含金40%)等[包括氰化 亚金(I)钾(含金68.3%)、氰化亚金(III) 钾(含金57%)] |
2 |
7108110000 |
非货币用金粉 |
3 |
7108120000 |
非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 |
4 |
7108130000 |
非货币用半制成金(包括镀铂的金) |
5 |
7108200000 |
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 |
6 |
7113191990 |
其他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不论是否包、镀 其他贵金属) |
7 |
7114190020 |
其他贵金属制金器及零件(工艺金章、摆件 等,不论是否包、镀贵金属) |
8 |
7118900010 |
金质铸币(金质贵金属纪念币) |
9 |
9111100010 |
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80%及以上) |
10 |
9113100010 |
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80%及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