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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不交纳税金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国烟专办便字[1990]第0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8-27 实施日期 1990-08-27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不交纳税金的通知

(国烟专办便字[1990]第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有些税务、审计部门要求烟草专卖局按所收烟草专卖许可证费的数额交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根据财政部1986年制定的国家预算收支科目195款中其它收入第一项即规费收入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为规费收入,属国家预算收入。国家预算收入是不征收任何税金的。希望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上述问题。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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