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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2003)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6-26 实施日期 2003-06-26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6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设立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二、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设立后的十五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删去第二款。

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设立经营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在办理登记后的十五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负责本区、县举办的技术交易会的备案工作。”

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有欺骗、胁迫等行为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业,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删去第二款。

五、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六、删去第二十八条。

七、将第一条、第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均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条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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