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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

文章来源: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03-08-25 实施日期 2003-10-01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技术服务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七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发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登记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八条 以技术入股为内容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可以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信贷、税收和奖励方面的优惠待遇。

从境外引进技术所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技术或者虚假技术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按照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技术经纪人提供虚假技术信息进行技术中介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业资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交易会的举办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通过虚假宣传非法牟利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按照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待遇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1996年11月18日公布的《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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