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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江苏银行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担保支付业务的通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16]12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11-30 实施日期 2016-11-30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金融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江苏银行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担保支付业务的通知

(2016年11月30日 税管函[2016]123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2011年3月海关总署发布第17号公告,决定启用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明确了银行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要求和申请程序。2016年10月江苏银行在上海海关开展了海关税费电子担保支付功能的四方联调测试,并成功通过业务验收。经研究,通知如下:

鉴于江苏银行按照海关总署第17号公告的要求,已经完成系统担保支付功能的技术联调和业务测试工作,具备了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担保支付业务的条件。因此,同意其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担保支付业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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