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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

文章来源: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 发布文号 [1992]价费字19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4-30 实施日期 1992-04-30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

([1992]价费字196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4月30日发布)

一、凡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按本办法交纳《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本费和进出口管理费。

二、每核发一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者出口,一律收取工本费10元。

三、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总金额(合同额)计收管理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或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7%;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6%;其他允许贸易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5%。其中人工养殖或栽培所获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按以上收费标准分别递减1%。

四、非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只数、株数或件数计收管理费。《公约》或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200元;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100元其他允许非贸易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50元。

五、对进口、再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暂时免收管理费。

六、对无证或不按证书规定进口、出口或再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的,按贸易或非贸易出口最高收费标准的2~5倍补收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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