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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2001)

文章来源: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发布部门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9-03 实施日期 2001-09-03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关于

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

(2001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农业(水产)厅(局):

从1996年开始,国家对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两年多来,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免税审批工作进展顺利,引进和推广了一大批有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种,丰富了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切实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以下简称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管理和进口后的监督检查工作,我办就有关问题提出具体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免税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程序要严格按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综字[1998]51号)的要求执行。申请单位要认真填写《非盈利性种用野

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免税申请表》,并连同有关材料报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以厅文上报国家濒管办。对于申请表填写不清、文件及有关材料不全的,一律不予办理。

二、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由国家濒管办统一审批。要严格按规定使用《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涂改、伪造、倒卖和转让。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有效期或变更内容的,必须重新向国家濒管办申报。对未办理《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进口的野生动植物,国家濒管办不予补办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的手续。

三、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只限于农、林、牧、渔领域的生产引种和科研使用,严禁倒买倒卖或以盈利为目的直接进行利用。违反规定者除照章补税外,还要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种用野生动植物禁止调往异地进行饲养繁殖。因特殊需要,须经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濒管办审批。

四、种用野生动植物的进口实行计划管理。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下一年度进口计划,于每年11月l 5日前报国家濒管办。国家濒管办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国家濒管办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种类、数量限额内,具体审理并签发《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寸比表》。逾期不报的,不再受理。

五、国家濒管办对种用野生动物实行标记管理。对进口的野生动物,要分别采用适宜的标记方法进行标记,并实行登记注册,建立数据库。对免税进口的野生动物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

六、为加强免税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申请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计划的同时,将免税进口的种用野生动植物饲养、繁殖管理情况报国家濒管办。对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后管理不力的省份,国家濒管办将减少或取消下一年度该省的免税进口指标。以上通知,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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