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文号 宁商[运]发[2007]258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6-04 实施日期 2007-06-0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

(宁商(运)发[2007]258号)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近来,由于饲料价格上涨和生猪存栏量下降,导致猪肉价格全国性的上涨。我区猪肉价格在部分地区也有涨价情况,现在虽暂时相对稳定,但如不重视仍会受全国影响发生反弹。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了防止我区猪肉市场供应有可能出现大的波动,继而波及整个副食品市场供应稳定,根据《商务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猪肉价格上涨有利于农民增收,促进生猪养殖业发展,但对低收入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当地猪肉及副食品市场变动情况,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猪肉及副食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市场供应。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和中卫五市要积极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相关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方面的问题,尽快建立和完善地方肉类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努力做到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二、密切监测市场动态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启动市场监测日报工作。针对当前市场情况,选择一批生产经营规模大、市场份额比较高、代表性强的养殖基地、屠宰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零售商场、连锁超市等企业,直接采集数量、价格等信息,安排专人及时汇总后速报自治区商务厅(具体要求详见附表),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巡查,及时掌握供求情况,准确分析和判断后期走势。做好信息引导工作,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消除农民和养殖企业的惜售心理,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均衡销售,并根据情况适时补栏、组织货源。

三、积极组织产销衔接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生猪及副食品的商业库存及分布情况。通过采取产销对接会等方式,帮助企业拓展生猪收购渠道;协调解决加工、运输等环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指导生猪及副食品的产销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必要时组织异地猪肉余缺调剂,确保生猪及副食品商场供应不发生脱销、断档现象。

四、认真做好应急准备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宁政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市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做好生活必需品异常波动应急准备工作。重点保障中心城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以及端午节的猪肉供应,遇有生猪及副食品价格大幅波动、商业库存急剧下降、市场供应出现断档迹象和其它重大问题时要及时解决并迅速上报,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五、加大屠宰行业管理力度,确保上食肉品安全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密切监测猪肉及副食品市场供应的同时,严格实行定点屠宰,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在近期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一次生猪屠宰加工行业的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没有认真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企业给予严厉处罚,对不符合定点条件的企业要加大关闭力度,对哄抬生猪收购价格、囤积居奇的屠宰企业要依法查处。督促企业做好病死猪肉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充分发挥现代化大型屠宰企业的主渠道作用,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大型企业的猪源供应。在全行业强化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确保从定点屠宰场上市流通的肉品都是安全的、放心的。

二ΟΟ七年六月四日

生活必需品监测一览表

上报单位(签章) 上报日期:2007年 月 日

商品名称 当日价格 前日价格 ±% 备 注

鲜猪肉: 计量单位元/公斤

其中:前腿肉

后腿肉

肋条肉

鲜牛肉

鲜羊肉

白条鸡

鸡蛋

大米

面粉(标粉)

食用油

土豆

大葱

西红柿

青椒

黄瓜

芹菜

茄子

大白菜

萝卜

填表说明:1、此表每日由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于当日16时以前上报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联系电话:0951-5066703(传真)。

2、表中价格均为市场零售价。

3、凡所列商品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以上需上报单位提供波动原因。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96号 关于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的公告 商务部 · 2018-12-14
  2.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正) 上海市政府 · 2011-05-26
  3.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猪肉市场监测和调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 · 2009-04-29
  4. 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禁止从保加利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 2000-05-11
  5. 农业部、质检总局关于允许从比利时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家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农业部 · 2005-04-14
  6.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禁止从马达加斯加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 1999-02-03
  7.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禁止从塞内加尔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 1999-03-05
  8.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允许从德国进口家猪及其相关产品的公告 农业部 · 2007-12-07
  9.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关于印发《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21-06-02
  10.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6号 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 商务部 · 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