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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质检总局关于允许从比利时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家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文章来源: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48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4-14 实施日期 2005-04-14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农业部、质检总局关于允许从比利时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家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2005年4月14日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489号公告)

鉴于比利时已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家猪无古典猪瘟国家的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比利时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家猪及其产品。进口的有关动物产品应是在本公告发布日后生产和加工的。

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34号中对猪及其产品的相关限制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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