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新商发〔2009〕4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
为扎实做好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结合实际制定了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为认真做好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和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新经贸市建〔2009〕320号)精神,现制定《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一、验收原则、对象、范围及方式
验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实地核查;质量至上,布局合理的原则。
验收对象:经核准的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见《关于公布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通知》新商市建函〔2009〕8号)。
验收范围:承办企业2009年新建改造和2007年、2008年已建成但未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的乡(镇)、村农家店,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建设完成的配送中心。
验收方式:承办企业提出农家店验收申请,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验;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逐一现场验收和网上验收;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人员对各地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复检,并于2009年12月20日前将复核合格的项目名称及地址信息在自治区商务厅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和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承办企业对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复检组出具的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通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复议,自治区商务厅在接到复议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通告复议申请人。
二、验收工作程序
(一)承办企业申报
承办企业须于2009年10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见-2)及以下相关申请材料。
1.申请验收农家店应准备下列相关材料
(1)农家店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对2007年和2008年已建成并通过验收但未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的农家店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可以不在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7)自加盟之日起,从配送中心或指定供货商购进商品的登记台帐;(8)承办企业对农家店建设资金投入达到3000元以上,并切实记入该店资产的相关凭证;(9)承办企业与所在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的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承诺书;(10)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2.申请验收配送中心原则上应提供以下材料:
(1)配送中心工商营业执照,属于承办企业控股子公司的还应提供相关资产或股份证明;(2)2008年及2009年项目建设实际投入资金证明;(3)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文件)或仓储库房产权证(属于租赁使用的提供15年以上的租用合同);(4)配送中心土地使用证(属于租赁使用的提供15年以上的租用合同);(5)配送车辆登记证;(6)拥有计算机数量及其使用的商品进、销、存管理软件系统说明;(7)配送商品品种目录册;(8)与100家以上农家店签订的5年以上供货合同并实施商品配送业务证明;(9)配送中心组织架构和人员及各项管理制度;(10)其它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同时,做好“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相关资料填报工作。
(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
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符合验收条件的,会同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验收
1.对承办企业提出的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申请,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成验收小组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新经贸市建〔2009〕320号)规定的项目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对承办企业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如实登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的,其所建农家店将不予验收。
2.各地在验收中,验收组必须亲临建设改造配送中心和各乡(镇)、村农家店现场,一一进行验收。并逐项如实填写《验收现场评分表》(《农家店验收评分标准及说明》、《验收现场评分表》见《自治区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验收实施办法》(新经贸市场〔2006〕493号)或在自治区商务厅网站查阅下载)。
3.对每个承办企业提交的项目验收完成后,各地验收组应立即整理相关资料,汇总情况,并在承办企业提交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及《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验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等验收材料上签署汇总意见,并与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同时通过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报送全部验收信息,包括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数码照片(内部、外部照片各1张)。各地必须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验收材料存档3年以上。
4.各地应于2009年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验收工作总结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验收现场评分汇总表》和《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验收情况汇总表》(各一式三份)(以文字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同时报送一份验收合格的配送中心和乡(镇)、村农家店在本地县(市)地图上的详细分布图。
(四)自治区复检
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采取定向抽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地验收合格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项目进行实地复检。
复查考核办法及结果认定:一是经自治区复检组对选定项目复查,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随机抽查的店不存在的情况,该地上报的验收结果将全部无效,取消当年所有项目资金支持资格,不再组织验收。二是将复检组对抽查对象的合格率作为承办企业此次申报验收最后合格的合格率,由地区和承办企业按照此合格率比例自行取消超过此比例的店,并如实上报店的名称、位置等情况,取消的不合格店今年不再纳入验收范围。对复检组抽查合格率在70%以下的承办企业建设项目,今年不予项目资金支持。
三、验收工作总结上报和补助资金拨付
1.2009年12月31日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将全年验收结果形成“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报告”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规财司)和财政部,同时向全疆进行通报。
2.对验收复检合格的建设项目,由承办企业填写《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4)(一式五份),并经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对相关财务手续完备的,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商务部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承办企业。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验收申请表
承办企业全称(盖章):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申报日期 年 月
序号 |
店名(营业执 照登记名称) |
地址(具体到乡、村) |
营业面积 |
配送率 |
村级店或 乡级店 |
新建或 改造 |
加盟或 直营 |
店长姓名 |
店长联 系电话 |
验收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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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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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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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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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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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验收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注:此表由地、州、市验收组进行详细据实填写,每验收一个填写一个;验收一件填写:合格或不达标。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
承办企业全称(盖章):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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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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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开始日期 |
年 月 日 |
项目建设完成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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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万元) |
其中信息化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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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配送额(万元) |
仓储面积(平方米) |
配送半径(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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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车辆(辆) |
配送店数(个) |
配送品种(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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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种类(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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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合格或不达标) |
验收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盖章: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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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验收情况汇总表
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店名(营业执 照登记名称) |
地址(具体 到乡、村) |
营业面积 |
配送率 |
村级店或 乡级店 |
新建或 改造 |
加盟或 直营 |
店长姓名 |
店长联 系电话 |
验收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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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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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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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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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验收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注:此表由地、州、市验收组进行详细据实填写,每验收一个填写一个;验收一件填写:合格或不达标。
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
(承办企业盖章处)
承办企业全称: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填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本表可复制
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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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09年 12月31日 |
总资产 (万元) |
店铺营业 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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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店铺 总数(个) |
其中 |
直营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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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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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的零售 店铺数量(个) |
安排就业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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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总额 (万元) |
税后利润 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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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 |
毛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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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企业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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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镇)、村新建或改造日用消费品农家店(个)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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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直营店 |
加盟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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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店 |
村级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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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镇)、村新建或改造农资农家店(个)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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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直营店 |
加盟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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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店 |
村级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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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的日用品配送中心数量(个) |
其中:县及县以下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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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的农资配送中心数量(个) |
其中:县及县以下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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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日用消费品销售总额(万元) |
其中:县及县以下的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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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及村的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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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农资销售总额 (万元) |
其中:县及县以下的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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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及村的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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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营业面积 (平方米) |
新增就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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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投资额 (万元) |
其中:自有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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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税收额 (万元) |
新增税后利润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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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店补贴资金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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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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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中心补贴资金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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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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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 单位 |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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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和2009年项目建设投资总额(万元) |
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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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地州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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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有关规定,经共同审定,同意对该企业给予 元的资金支持 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财政主管部门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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