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春季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章来源:农业部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5-11 实施日期 2001-05-1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春季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新疆、黑龙江、青海、四川、甘肃、河北、吉林、陕西、辽宁、宁夏、山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

党中央、国务院对草原防火工作极为重视,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批示,要求加强草原防火工作。5月3日,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同志在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上报的《重要草原火情摘报(200102)》上批示,草原防火工作林业局要予以配合。

由于今年春季大部分草原地区干旱,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最近,内蒙古、新疆、黑龙江、辽宁、青海、河北、四川、甘肃、吉林、山西、陕西等地连续发生多起草原火灾。5月1日,内蒙古锡盟东乌旗满都宝力格苏木发生一起特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达2万公顷。为了切实做好当前的春防工作,避免发生大的草原火灾,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间配合。各地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与森林防火主管部门互通信息,在做好草原防火工作的同时,努力减少草原火引发森林火灾,减轻森林防火工作的压力,共同努力,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

二、开展草原防火检查工作。各地要组织专人于近期深入本地草原防火重点区域,开展草原防火检查工作,查隐患,堵漏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制度。一是重大或特大火灾发生后,要立即将组织扑救情况报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保持密切联系;二是火灾扑灭后要立即上报,并防止死灰复燃;三是报告重大或特大火灾详细情况,包括火灾起因、损失及案件处理情况。要坚决杜绝重大或特大火灾发生后不及时上报,而拖到火灾扑灭及案件处理后才报的现象发生,避免因此给火灾指挥扑救工作造成被动。

农业部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做好当前渔业重点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 2006-05-15
  2.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2006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 2006-05-15
  3.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保“三夏”期间农用柴油供应的通知 农业部 · 2006-05-24
  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06”渔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 · 2006-04-17
  5.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48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科特迪瓦输入禽类及其... 农业部 · 2006-05-15
  6.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失效] 农业部 · 2006-05-12
  7.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沿海渔港和渔业航标核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 2011-01-27
  8.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 2011-01-05
  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1年第7号-关于解除对土耳其禽流感禁令... 农业部 · 2011-01-17
  10.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5修订) 农业部 · 2015-10-30